关于发布“街道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”的通知(2017-3-14) [返回]
发布时间:2017-03-14 文号:闽建规[2017]4号 资料来源: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
各市、县规划(建设)局、规划委,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,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:
根据省政府批准3月1日起施行的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,“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——社区两级配置。……街道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《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》执行”,为配合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施行,我厅组织修订了《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》(试行)附录“街道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”。请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,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完善前出让的居住用地项目,应按照本指引要求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。修订后的“街道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指引同时废止。
2017年3月6日
附件:/upload/editor/file/20170707/20170707170310_1441.doc